前款所稱的關聯方是指:
(壹)商業銀行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