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核銷是“不良貸款核銷”的簡稱,是銀行按規定核銷不良貸款或貸款損失的制度。根據財政部《關於建立國家專業銀行不良貸款準備金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每筆不良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下。
由地方銀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不良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進行審批;每筆65438+萬元以上的不良貸款,由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級銀行和省級中央金融機構的意見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
在具體實施中,審批額度有所調整。銀行和中央金融機構在貸款核銷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貸款核銷的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審批或違反有關規定審批,違者將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