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借款人為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向金融機構借入的貸款。
它是相對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從金融機構借入貸款,再貸給其他債務人的行為而言的。
最早發表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0]110):
(十八)本指導意見不適用於金融機構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通知》將清理規範後的融資平臺貸款納入壹般公司貸款管理的貸款,以及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化原則向整合留存的融資平臺公司發放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