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抵押壹般是項目資產和現金流控制的最高優先級,高於給予貸款銀行的資產抵押和信用擔保。如果在非公司制合資結構中,每個投資人采取不同的資金安排,有的投資人采用項目融資方式,有的投資人不采用項目融資方式,或者不同的銀團分別為投資人安排項目融資,這種矛盾就會變得非常突出,因為如果壹個投資人違約,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個投資人會對其他投資人違約(交叉違約),同時對貸款銀行違約(融資違約)。如何處理非違約方與貸款銀行之間違約方項目資產及其權益的抵押問題,成為壹個敏感而又必要的問題,它涉及到項目中投資方和違約方貸款銀行雙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