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人與借款人辦妥相關貸款手續後,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2.按照委托支付為主、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原則,對個人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視為特殊情況,可采取獨立支付方式:
(1)借款人無法提前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
(2)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條件。
(3)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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