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作為保證人:1。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機構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2.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保證人的,其簽訂的保證合同沒有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有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 *法人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向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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