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如需貸款,應直接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行提出申請。借款人應填寫貸款申請書,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並提供以下資料:1 .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二、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認可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的上壹期財務報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情況;四、抵押物、質押物清單,以及有權處分抵押物、質押物的人同意擔保的證明,以及擔保人同意擔保意向的相關文件;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不及物動詞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