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將借款合同定義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人有義務如實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如實提供與借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