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取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