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