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售房單位不蓋章,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用人單位拒不配合開具證明的,職工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用人單位依法開具相關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