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條第壹款 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