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先說自然人擔保的貸款。如果借款人親屬或其他第三方在申請貸款時與貸款機構簽訂了連帶還款責任合同,那麽在借款人長期拖欠的情況下,貸款機構會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償還剩余債務。
第二種情況,借款人在沒有任何第三方擔保的情況下選擇抵押貸款方式,那麽逾期時間達到半年左右,貸款機構壹般會向法院提起房屋拍賣訴訟,拍賣所得用於優先清償債務。當然,如果失蹤人家屬代為還款,那麽在貸款全部還清後,其家屬可以辦理房屋抵押註銷登記手續,然後保留房屋。
第三種情況,借款人原本選擇的是無抵押貸款,沒有提供抵押物,也沒有第三方連帶責任人,所以貸款不用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