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擁有更多受保護的司法權(如在刑事審判中酌情給予“兩少壹寬”的特殊照顧);
(三)擁有相對舒適的生育權(如不實行漢族普遍實行的強制性“獨生子女”限制);
(四)有權降低學歷門檻(如在高考或考研中對少數民族考生給予適當加分);
(五)有優先滿足就業的權利(如大型企業對少數民族職工比例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