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人為綜合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其房地產開發資質應在二級(含)以上,實收資本不低於654.38+000萬元(含)或所有者權益不低於2億元(含);
3.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其實收資本或所有者權益應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含),其控股公司的實收資本或所有者權益應符合本條第2款的規定,並同意在項目按期完工、工程造價超出預算時,為及時籌集項目建設資金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