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2.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75%。
3.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4.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
5.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