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關系人指的是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上述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壹)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