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貸款人應當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