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擔保有兩種,壹種是壹般擔保,壹種是連帶責任擔保。通常情況下,信用社采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壹般在約定期滿後兩年內。沒有約定的,可以參考《擔保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清償完畢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