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壹並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應當壹並抵押。
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壹並抵押的,該無擔保財產視為壹並抵押。
第壹百八十三條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鄉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抵押。
第二百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的新增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應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處置,但新增建築物的收益,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