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規定逾期貸款小於1年的,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計入損益;
逾期1年以上的貸款應收利息不再計入損益。如果從借款人實際收到的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入損益。
為支持信用社發展,國家特別規定農村信用社超過原約定期限(含展期後)未收回的貸款和城市信用社超過原約定期限(含展期後)超過半年未收回的貸款,可以不計入當期損益,但實際收到利息時計入當期損益。
以農村信用社為例,介紹了壹個會計年度內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應收貸款利息的範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新年度未到期貸款的應收未收利息應逐筆計算並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