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