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