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和貸款銀行是基於住房貸款合同的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是當事人之間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法履行債務。"
盡管壹些住房貸款合同沒有明確規定銀行破產後貸款人是否應償還抵押貸款,但根據《民法通則》第84條的規定,即使銀行破產,抵押銀行作為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債務人繼續償還所有債務。
因此,即使貸款銀行破產,貸款人仍然需要償還每月付款,壹分也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