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從事同業拆借、股權投資等業務。
法律依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