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威海規定,符合國家安置條件的義務兵、下士、中士、上士、四級至壹級軍士長士官,分別按3萬元、4萬元、5萬元、6萬元、7萬元標準發放壹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並建立自謀職業補助金自然增長機制。未滿士官級別相應服役年限而退出現役的,按低於未滿服役級別壹個等級的標準發放。在服役期間被評為5至8級傷殘軍人的,壹次性增發1500元;對進藏退役士兵,壹次性增發1萬元。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還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和創業扶持等各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