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被收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這時,嚴松和張莉的關系因嚴松的收養而被破壞,嚴松也不必支付贍養費。
2.不是的,《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與宋夫婦之間的收養關系只能由他們自己解除,無權主張。此時,嚴松與生母李雙的關系已經消除,嚴松沒有贍養義務。
3.是的。《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