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屬於債權糾紛,屬於壹般地域管轄。按照原告是被告的原則,應該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2.本案是共同債務糾紛。被告有三人,分別居住在朝陽區、崇文區和豐臺區。所以三家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家起訴。
3.如果李向三個法院都提出了申訴,則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4.三個法院發生管轄權爭議的,由三個法院協商確定其中壹個法院的管轄權。
5.三級法院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