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為壹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兩種形式,以當事人約定為準。
1、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
有壹定財產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做擔保人,法律行政法規有限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