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銀行信貸員等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銀行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壹般情況下,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以貪汙罪定罪;如果行為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問題在於,在壹些挪用案件中,行為人挪用資金,並不單純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帶有貸款詐騙和票據詐騙的形式特征。
普通人實施貸款詐騙、票據詐騙仍構成貸款詐騙、票據詐騙,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金融詐騙危害更大,但不能以金融詐騙定罪處罰。他們只能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最高法定刑為1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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