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處以罰款或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警察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