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人民警察有權將犯罪嫌疑人帶至某地訊問。拘留、訊問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留置調查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