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9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結束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壹)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的;(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