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只有預售商品房的個人按揭貸款需要開發商——作為賣方,充當“貸款擔保人”。
原理是預售合同的標的(即房屋和總價)按照建成後能居住的人定價,借款人的抵押物是房屋,銀行以房屋總價為基礎計算發放貸款。但如果建設過程中發生意外,項目癱瘓,成為“爛尾樓”,借款人可能無法還款,銀行該怎麽辦?花了壹堆“磚頭”(而不是現成的房子)去拍賣?能賣多少?因此會“鎖定”開發商,作為墊資,直至房屋竣工,抵押物形成,借款人取得房產證,開發商的擔保責任終止。
從今以後,銀行就不怕妳的借款人不還貸款了。道理很簡單,大家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