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涉及房款余額按揭貸款的,建議在合同貸款方式空格中約定“XX年X月X日前,XXX元房價款由買受人在XX銀行辦理完按揭貸款手續”。同時在合同附件六中約定“因買受人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第六條第壹種處理方式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因出賣人的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出賣人應按本合同第六條第壹種處理方式的約定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因銀行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買賣雙方協商,另簽補充協議”。
二、若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按揭貸款手續,建議對貸款金額、辦理按揭貸款時限、逾期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的違約責任等問題在合同附件六合同補充協議中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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