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超過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關聯方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金融企業為5: 1,其他企業為2: 1。
也就是說有雙重限制。壹是貸款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二是貸款總額低於規定比例的部分利息支出可以扣除,超出部分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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