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且資金使用後需要歸還本金的以外,應計入企業當年總收入。
(二)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用於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準予作為非應稅所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本條所稱財政資金,是指企業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取得的財政補貼、補助、貸款貼息等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增值稅,以及即征即退、先征後返、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的財政貼息屬於財政資金,不需要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