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不知道妳這裏所說的“法人”是不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因為“法人”指的是壹個團體,壹個組織,只是壹個法人,而不是我們通常所指的某個人的概念;其次,要看這四家公司和擔保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是什麽。比如法定代表人是否簽訂了個人連帶責任保證,如果簽訂了這樣的合同,惡意不還債務,擔保公司起訴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至於坐不坐監獄,就看法院怎麽判了。這裏要說明的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效力很強,或者說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責任與債務人的到期還款責任不分先後。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追償,而不必等到債務履行期屆滿。在目前的信貸實踐中,壹般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都是連帶責任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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