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彌補企業自有業務發展資金。許多企業由於生產規模擴大和經營虧損,流動資金不足,於是向境外金融機構或母公司借入外債,以彌補資金不足。比如臨沂某食品加工企業近幾年。
2.境外母公司統壹分配境內子公司的融資規模。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外商獨資企業。例如,壹個電動工具公司的海外母公司,根據其國內子公司的資金使用計劃,使用自有資金,即本外幣之間的利差
秘書幫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