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銀行放貸服務的基礎上,增加同業拆借服務(即企業新老貸款分屬不同銀行),在銀行(即《辦法》中的合作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即《辦法》中的合作機構)參與放貸業務的基礎上,增加擔保機構作為放貸業務的參與者。
借貸服務中心新增的同業拆借服務,放款成本僅為放款金額的0.6%,按次收取。與市場同類產品相比,有效降低了企業的同業拆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