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其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轉入公司驗資賬戶後轉出;(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轉出;(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通過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五)未經法定程序抽逃出資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