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貸款擔保,但不簽訂互保合同。其他單位造成的損失可以稅前列支嗎?答案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企業提供與其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擔保的,因擔保人未按期償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經調查追索,保證人有能力無償償還的,無法收回的可按壞賬損失管理。企業向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其應納稅所得額無關的貸款和擔保,因被擔保方無力償還而由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和扣除。與自身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擔保,是指企業提供的與其投資、融資、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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