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貸款細則》進壹步規範標準,對月收入、還款能力的認定進行了重新明確。將原月收入扣減生活費支出後的60%作為還款能力,調整為無需扣減生活費支出;如果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有其他貸款,在還款能力測算時,家庭月收入中應減去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其他貸款月還款額,或在當筆公積金貸款額度中核減其他貸款余額確定最高可貸額度。
法律依據:《齊齊哈爾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壹、繳存基數上限及月繳存額上限
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確定為15929元,月繳存額上限為3822元。繳存基數下限不做調整。
二、執行時間及差額補繳
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自2020年1月開始執行。繳存單位應及時辦理相關職工的基數調整業務,2020年1月至基數調整日期間的差額可進行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