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憑證。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百壹十八條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