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雖然已經備案,但這是借款合同的附加條款,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
3.銀行告知要重新簽合同,說明之前簽的合同銀行不同意。
4.我國《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5、借貸合同,在合同中是實用的,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合同的效力受制於借貸。所以,妳可以再換壹家貸款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