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制度是20世紀90年代後在中國出現的壹種新的物權形式。然而,在中國大陸現行的民事立法中並沒有關於按揭的明確規定,學者們對按揭的法律地位也是眾說紛紜。事實上,抵押是壹種全新的物權形式,不同於抵押、質押和讓與擔保。中國民法應該給按揭壹個合理的法律地位。
擴展數據:
在抵押的適用範圍上,由於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中國大陸的抵押標的物僅限於城市房屋,不包括土地所有權。英美法中抵押的範圍要廣得多,不僅包括房屋,還包括對土地的權利。
從中國大陸按揭的特點可以看出,中國大陸對外國按揭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改變了按揭必須轉讓標的物權利的基本特征,成為與英美法上的按揭完全不同的物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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