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以恐嚇、侮辱、誹謗、謾罵等方式催收貸款。
第二,轟炸貸款人的通訊錄,然後從通訊錄中查詢親友,警告威脅。
3.隨意泄露、傳播出借人個人信息,並對其進行醜化。
4.直接使用暴力或者毆打貸款人。
5.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恐嚇或威脅通訊錄的借用人或親屬、家人;
六、冒充國家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恐嚇借款人、暴力催收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
第十壹條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