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保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當事人以車輛抵押的,應當向車輛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已登記的抵押物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已登記的抵押物應先於未登記的抵押物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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