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騙取貸款罪重大損失是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遭受實際的、無法挽回的直接損失,若挽回損失的,不宜認定是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2334號(政治法律類294號)提案答復的函》 二、關於騙取貸款問題 根據刑法第175條之壹的規定,騙取貸款罪的客觀方面構成要件為騙取貸款行為“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壹般是指導致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遭受實際的、無法挽回的直接損失。如公安機關立案後行為人全額償還欠款,金融機構最終並未遭受實際損失的,不宜認定為本條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