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報名培訓機構,與 貸款 機構簽訂貸款協議了,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
2、被培訓機構欺騙,如果第三方貸款機構對此不知情的,不能撤銷與第三方貸款機構之間的貸款合同;如果第三方知情的,可以主張撤銷;
3、如果撤銷了與第三方之間的貸款合同,可以要求終止貸款協議;
4、培訓機構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了財物,涉嫌詐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壹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